田家炳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2013修訂本)

以下間有底線之斜體楷書為修訂條文)

1. 名稱

本會 “田家炳中學家長教師會” (Tin Ka Ping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香港新界粉嶺維翰路一號 田家炳中學

3. 宗旨

3.1 加強家長與校方間的聯繫和合作。
3.2 鼓勵家長向學校提供積極意見,供校方參考。
3.3 關注學生成長及有關福利。
3.4 聯繫家長間的感情。

4. 會籍

4.1 名譽會員:本會可邀請對本校有貢獻或關心本校之人士為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4.2 教師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4.3 家長會員:凡在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下同),均當然成為會員,並須繳交會費。

4.3.1 會籍以家庭為單位。
4.3.2 若多於一位子女就讀於本校,每一家庭只須繳交一份會費。
4.3.3 每個家庭,只可一人擁有投票權及被選權。

4.4 顧問:校監為本會顧問,可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及會員大會。

5. 會員權利與義務

5.1 權利:

5.1.1 名譽會員和教師會員只有動議、表決和選舉權(不包括家長校董及與其相關之選舉,教師家長除外),並無被選權。
5.1.2 家長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

5.2 義務:

5.2.1 所有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5.2.2 家長會員須按章繳交會費;除會費外,家長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但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有教育意義的活動。

 6. 會費

6.1 家長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港幣貳拾元正。如經濟有困難者,可書面申請,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予以豁免。
6.2 會費若有更改,須經執行委員會建議,再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6.3 已交會費概不發還。

7. 組織

7.1 會員大會:

7.1.1 職權: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7.1.2 召開: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7.1.3  召開時間: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年底前召開;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確認選舉結果並舉行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就職典禮。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前七天送交各會員。
7.1.4 法定人數: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流會:若會員大會流會,執行委員會得在一星期後於同時同地,按照原定議程召開另一次會員大會。如屆時歷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則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論多少,均成法定人數。
7.1.5 議決案通過原則:所有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議決事項(除解散本會及修章動議外),均以投票者多數取決;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7.1.6  特別會員大會:在接獲最少三十名或百分之三的會員(以較多者為準),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主席須於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前七天送交各會員。

7.2 執行委員會:

7.2.1 委員人數:執行委員會有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家長委員佔八至十三人,校長及由校方委任之教師委員佔六人。
7.2.2 職位產生及職責:執行委員會以互選方式選出以下委員:

職位

人數/代表

職責說明

會長

現任校長

負責督導家長教師會之工作,並就各項會務提供意見。

主席

家長1人

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主持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帶領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並負責按有關規定,推選選舉主任,以執行家長校董的選舉工作。

副主席

家長1人
教師1人

協助主席推行會務,並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司庫

家長1人(正)
教師1人(副)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須將財政報告交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秘書

家長1人
教師1人

處理一切文書及紀錄存檔工作。

聯絡及總務

家長2人
教師1人

負責聯絡會員及協助推行會務。

康樂

家長1-2人
教師1人

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

編輯

家長1-2人
教師1人

負責印發通訊及其他一切事務工作。

委員

家長0-3人

協助推行會務。

7.2.3  任期:

7.2.3.1 執行委員會之任期為兩年,由當選年度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個選舉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若執行委員的子女在任期內離校,該執委的任期可持續至該年任期屆滿為止(即該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7.2.3.2 家長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主席連選可連任,期滿須停任一屆主席之位。其餘家長執行委員連選可連任,屆數不限。
7.2.3.3 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7.2.4 遺缺:年中若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之權力。
7.2.5 會議:

7.2.5.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須召開會議三次,法定之出席人數為執行委員會總人數一半或以上。
7.2.5.2 投票:家長委員的投票比重為1比1,而教師委員的投票比重則為1比2。在上述所有會議中(包括職位互選),投票時若正反雙方得票比重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7.2.5.3 各會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除非得到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否則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和發表言論;凡違反此項規定,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8. 財務

8.1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
8.2 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8.3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作捐助學校、獎學金、獎品或其他事項之用,具體運用可由校方安排。
8.4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帳戶:簽發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 連同正司庫或副司庫兩人簽署,其中須包括家長及教師委員,方可生效。
8.5 所有支出須事先獲執行委員會同意,但少於港幣五百元之支出,可於付款後,連同單據,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
8.6  本會之籌款活動,必須獲得田家炳中學校董會批准,並須依照校董會採納之方法及規條進行。
8.7 須於會員大會時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帳項。
8.8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財政狀況,並須於會員大會時提交財務報告。
8.9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
8.10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所收之經費。

9. 選舉

9.1 參選: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以家長組閣形式參選,每兩年選舉一次,閣員人數8至13人,其中,中一、二級家長不少於內閣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每位家長只可於同一屆選舉中參與一個內閣。內閣數目不限,以票數高者當選。如票數相同,則須重新投票,若票數再次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如只得一個候選內閣,則由全體會員以信任票方式進行選舉,得投票票數逾半的內閣當選。如未能取得足夠票數,或無內閣參與選舉,則由現任內閣以看守內閣形式繼續運作,直至新內閣產生為止。
9.2 執行委員會須於選舉年七月或之前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工作。有關工作須於每年十月底前完成。
9.3 選舉委員會主席由校方成員擔任,連同家長委員五人及教師委員二人組成。
9.4 選舉委員會須於選舉日期前兩星期確定參選名單,並通知會員。
9.5 選舉結果於選舉結果公佈後兩星期內通知會員。
9.6 家長校董選舉:

9.6.1 選舉工作由當屆執行委員會以互選形式選出選舉主任執行。
9.6.2 選舉詳情主要依據香港教育統籌局《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成立法團校董參考資料》(《教育統籌局通函第259 / 2004號》)附件:《家長校董選舉指引》之有關規定進行。有關規定並以附錄形式附於本會章之後。
9.6.3 若教育當局修訂選舉規定,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則有關選舉將按照新修訂辦法處理。若本會執行委員會不同意有關修訂,或欲修訂原有之規定,均須依照修章程序處理。

10. 修章

修章動議須由會員一人動議,四人和議,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前三十天提出,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過半數與會者通過,並交社團註冊處備案,若無反對,則自動生效。

11. 解散本會

若獲出席會員大會三份之二的法定人數通過,得解散本會;結束本會時,清還所有債務後,若有盈餘,則交由校方處理,用作學生福利事務。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廿五日(修訂)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二次修訂)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廿一日(第三次修訂)
二零一三年六月廿八日(第四次修訂)


【附錄: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1. 候選人資格

1.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1.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a)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b)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詳參《教育條例》有關條文,參見附件一)

1.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 人數和任期

2.1 家長校董名額1人,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惟不得多於兩屆。
2.2 家長校董的任期宜在九月一日生效及在八月三十一終止。
2.3 家教會應在選舉年的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成為家長校董。
2.4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如家長校董因故中途離任,則有關職位將由替代家長校董填補。如無家長替代校董,或家長替代校董未能接任,則以同樣選舉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任期為原家長校董的餘下任期。如家長校董的職位懸空超過三個月,法團校董會須向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延長填補該空缺的限期。

 3. 提名程序

3.1 選舉主任:選舉工作由當屆執行委員會以互選形式選出選舉主任執行,惟選舉主任本身不可 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3.2 提名期限:選舉前30日。
3.3 提  名:

(a) 選舉主任可發信/電郵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件/電郵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上述第1段)和職責。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外兩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個被提名的候選人,均須獲得至少1個合資格家長的和議。
(b)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選舉主任應延長提名期14日,然後重新進行選舉。如於延期後,仍無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選舉主任應將有關選舉延至翌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以同樣方式舉行。

3.4 候選人資料:

(a)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並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b)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電郵,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件/電郵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4. 投票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5. 選舉程序

5.1 投票日期:家長校董選舉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5.2 投票方法:

(a)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選票樣本見附件二。
(b) 設立投票箱,家長可選擇以郵遞、經子女交回或親自交回等方式,交回選票。所有選票須放進投票箱中。

5.3 點票:

(a)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b) 家教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c)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候選人得票相同,應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若有三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應致函予全體家長,交代詳情,並重新以票選方式,舉行投票。
(d)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5.4 公布結果:

(a) 選舉主任可發信/電郵通知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b) 上訴機制: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理由。家教會應成立獨立的上訴委員會以審理其事。委員會由校長、由校監委任之校外獨立人士及執委會推選/委任的一名成員組名。

6. 選舉後跟進事項

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校董。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 學校註冊
      •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事項中,作出處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L

  • 設有法團校董會及一個認可的家教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有一個認可的家教會,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只有一名家長校董,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40AO

  •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人士方可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 該校的現職教員。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須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40AS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40AU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V

  •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附件二

Tin Ka Ping Secondary School

田家炳中學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學校家長教師會

Election of Parent Manager 家長校董選舉

Ballot Paper  選票

Voting Date : XXXXX
投票日期:XXXXX

Please read carefully the “Directions for Voting” overleaf before casting vote.
填 寫 選 票 前 請 細 閱 背 頁 的 「 投 票 人 須 知 」

Please use a blue or black ball-point pen to mark a“√”in the box against the number of the candidates you vote for. The number of“√” you marked on the ballot paper should not be more than the number of vacancies. Otherwise, your ballot paper will be considered null and void.
請用藍色原子筆在選票上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加上「√」號。你在選票上所填的「√」號,不能超過空缺的數目,否則,選票便會作廢。

Candidates候選人

[]   1     XXX(英文姓名)     XXX(中文姓名)
[]   2     XXX(英文姓名)     XXX(中文姓名) 
[]   3     XXX(英文姓名)     XXX(中文姓名)

 

 

 

 

Tin Ka Ping Secondary School

田家炳中學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學校家長教師會

 

Directions for Voting

 

1. Put other marks on the ballot paper other than the mark “√” or it will be considered null and void.

2. Fold the ballot paper into two and do not let anyone see whom you vote for. The ballot is secret.

3. Put the ballot paper into the ballot box.

 

投票人須知

 

1. 除「√」號外,請勿在選票上劃上其他記號,否則選票便會作廢。

2. 將選票對摺,切勿讓他人看見你的選擇。投票是保密的。

3. 將選票放入投票箱。